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决定2-3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专项督导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在未落实资金来源、无满足招标技术资料的情形下,违法发起招标;
二是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项目招标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等,违规采用邀请招标、虚假招标或以集体决策为由不招标;
三是违规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和否决投标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利用标段划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规避招标、肢解发包;
四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相互串通投标或投标人“围标”、虚假骗标;
五是招标人、投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违规终止招标;
六是领导干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与黑恶势力勾结、充当保护伞或违规插手工程项目。
以下为全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青建工〔2023〕45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评标专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治理的部署,落实党的二十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我厅决定2-3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和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深化一体推进“三不腐”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恶意竞标、串通投标等问题,系统施治、标本兼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提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工作能力和代理业务法治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检查范围、方式
(一)专项督导检查范围:党的十九大以来,特别是“十四五”期间,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二)专项督导检查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结合实际,抽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务骨干、聘请专家组成专项督导检查组,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对其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检查。
三、检查重点
(一)在未落实资金来源、无满足招标技术资料的情形下,违法发起招标;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项目招标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等,违规采用邀请招标、虚假招标或以集体决策为由不招标;
(三)违规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和否决投标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利用标段划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规避招标、肢解发包;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相互串通投标或投标人“围标”、虚假骗标;
(五)招标人、投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违规终止招标;
(六)领导干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与黑恶势力勾结、充当保护伞或违规插手工程项目。
四、督导宣传
在专项督导检查过程中,专项督导组将全方位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特别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处理办法》(青建工〔2019〕214号)《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建工〔2022〕34号)《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建工〔2022〕289号),进一步提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工作能力和代理业务法治化水平。
五、工作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检查重点,自行全面开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全面收集办理群众举报线索。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行依法查处,并信用惩戒、典型曝光,形成有效震慑。积极开展指导督导,对群众反映强烈、检查治理不力、行业问题突出的地区重点督导。全方位开展法律法规宣讲和政策制度解读,切实提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工作能力和代理业务法治化水平。
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评标专家要以此次专项指导检查为契机,树立问题导向,全面开展自查。招标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招标项目台账,做好专项督导检查各项准备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4日